一个没有民法、经济法、商法、民事诉讼法的民族却能够持续几千年,这样独特的法律文化不得不让世人惊诧!法律文化就是这样,既是时代精神的反映,又是未来社会发展的信史。而中国古代特有的伦理道德型法律在一定程度上表现为漫长历史发展过程中积淀下来的传统习俗,它的古老、凝重,它所具有的高于个体生命的力量,常常使人产生敬畏、令世界法律人所瞩目……
作为人类法律文化三种类型之一的古代中国的法律文化——华夏法律文化亦即伦理道德型的法律文化,其典型的特征是:道德伦理教条等同于国家法律,家族首长代行部分国家司法职能,国家政治和法律生活带有家族的温情色彩,法律充满了伦理身份上的不平等精神。简而言之,中国古代法律文化的特点是以家族伦理道德为基本内容,伦理道德借助于“法”这一形式来体现并加以强制实施。中国古代法律思想的核心则是“德”。“以德配天”、“明德慎行”、“亲亲尊尊”、“为国以礼”、“隆礼重法”、“为政以德,一准乎礼”等诸如此类以德为主的思想贯穿于古代司法过程之始终。
中国古代的法律可以说完全依附于“礼”,因而始终不能获得自己的独立生命(相对于近代意义上的法律来讲),其实质应可认为“法”是载体,“德”是内容。法要服务于德,如“法家不别亲疏,不分贵贱,一断于法,则亲亲尊尊之思绝矣,可以行一时之计,而不可常用也。故曰:严而少思。”“及刻意为之,则无教化。去仁爱,专任刑法而欲以政治,至于残害至亲,伤恩薄厚。”可见,用法可以,但不能动摇或危及封建社会的亲情等级、伦理道德的统治基础地位。
传统的“德治”是封建社会统治者为巩固专制统治,将“礼”的等级差别规范转化为伦理纲常,如中国封建社会的“三纲无常”便是典范。法律并以此对臣民进行教化统治,使人心悦诚服的接受“礼”的统治。由此,道德生活则是人性的最高体现,而符合伦理道德规范的家庭则是道德生活的主要场所,家庭是“仁心”、“仁性”的发端处,人们近而可以在社会中进行道德实践,因为社会道德与家庭道德则是完全相贯通的。风水大师段苍李道家易经风水师 起名大师古耆 道家古耆易经取名师 八字命理解析-古耆
而“格物——致知——正心——诚意——修身——治国——平天下”则显示了道德修养由内向外的次第。先从“格物”(革除内心邪妄的物欲)开始,到“平天下”。其中儒家文化中修身的科目繁多(其实这些都可以看作“基本法”原则),首先遵奉“四勿”(非礼勿视、非礼勿听、非礼勿言、非礼勿动)和“四毋”(毋意、毋必、毋固、毋我)。前者阻断可能造恶的外因,后者根除造恶的内因。在此基础上改过迁善,见贤思齐,具体纲目有:仁爱、慎独、谦虚、宽厚、不说人过、不文己非、倡良恭俭谦让等。辨法正道 中国古代法律 道德法律 传统文化 南京国学研究会 官方网址:http://www.njgx.org/
当然,一定时代的主流的法律核心内容通常由那个时代占统治地位的经济关系决定的,中国古代道德化的法律,是中国古代社会存在的一种反映,其社会成因主要有四个方面:
其一,自给自足的农耕生产方式。这种生产方式在中国古代社会一直居于重心地位,虽经游牧部落的侵扰但从未衰败。这种稳定、内向、封闭性的生产方式,造成了宗法家族的顽强存在,并构成了集权专制政体的社会基础。其二,宗法家族的社会组织机构。宗法家族是古代社会的基本细胞,是人们生存的基本单位,它的社会职能之一是把个人束缚在家族里,使个人与个人、个人与社会、个人与国家之间不能建立相互的权利与义务关系。其三,以权势为核心的政治模式。这种模式可以溯及国家法律起源中战争和实力的作用。私有制的不发展和交换关系的不发达,使君主制始终占支配地位,而君主传统则成为千古绝唱。其四,农耕宗法性的意识形态。从农耕生产方式和宗法家族的社会组织结构中,产生了平均和集权专制的思想,以及宗法道德伦理观念。以上四方面决定了中国传统道德法律文化的内容、性质和发展方向,并构成了区别于其他法系法律文化的一系列特征。
中国封建法律实施的一个最基本的任务就是执行森严有序的社会身份制度。身份就是“名份”,是人的社会地位的规定,或指人的社会家族地位、身份地位在古代中国这种身份关系社会的规定,简而言之就是所谓的“礼制”。先秦时期法的内容及作用几乎都是用来规定道德礼仪的,或者说“礼”就是当时的“法”。如“法之经,礼与刑,君子以修百姓宁;明德慎罚,国家既治四海平”、“礼者,法之大分,天之纲纪也”等则是礼法融合的典型论证。
中国传统法律文化的社会作用机制是道德——法律一体化。在思想家们的理论论证和理想设计中,道德和法律不可分离。道德法律一体化是一种强有力的制度化力量,而在人们的行为品质领域里“孝忠”更能彰显这种力量。道德法律一体化的运行,一方面道德法律化,即道德作为社会调节器的“软件”被硬化或“格式化”具有了政治法律的属性和功能,从而成为解决社会法律问题的工具。另一方面又是法律道德化,即政治法律作为作为社会调节器中的“硬件”又被赋予道德的属性和功能,成为解决道德问题的有效、有力手段。而这一点也凸现了中国道德建设的成功之处:
一划类界定道德规范,并把其上升到“礼”(当时的“法”)的范畴,而形成“礼教”。这种做法是避免道德宣教流于空谈,使道德在实际上成为指导中国古代从事政治建设的“国家宪法”;二是法律的制定与执行以道德作为准绳,这样避免了如当代西方国家法律与道德的脱离,导致犯罪分子不能有效打击;三是强调道德修身,从我做起,实际上要求官吏带头从事道德修身,以己达彼,最终取得治国平天下的政治效果。
道德和法律如此密切相结合相互渗透,以致于形成道德——法律一体化。把道德教化作为治国平天下的根本,这是中国法律文化的独特之处,为古今圣贤所称赞。当然也有负面作用,并通过各种形式顽强表现出来:
一是道德泛化。即道德在发挥社会功能时,超出自己的功能界限侵入法律进而在诸多领域取代法律,颇有道德万能之意味。这样又导致另一恶果,道德无形中被取消。因为如上所述道德的领域既然是无限的,但其功能则是极其有限。一旦使之越出其功能界限,用其解决社会的法律问题、政治问题乃至经济、科学、文化、军事、教育、外交等领域的问题,就必然无能为力(这也说明了中国为什么发展到近代落后了,原因是自然科学领域很大程度上无法用道德来解决,甚至与道德问题相冲突)因而最终导致道德被取消。尤其必须指出,这又常常导致用政治法律手段来解决道德问题。当然,中国传统的道德法律文化也无力满足于当代社会和当代人的需要,因为中国法律历来缺乏欧洲古老而发达的自然法精神,缺乏契约精神和保障公民权利的精神,是和法制现代化相冲突的,甚至在某些领域阻碍着法制现代化建设诸方面的总体平衡。这种冲突又具体表现在:
重义轻利的价值取向不利于社会现代化进程中商品经济机制的形成;家族主义精神唯上从众的习俗性道德行为方式与建设现代化民族政治相悖;重道德目标轻客观真实的思维定式和现代科学精神难以契合,其思维领域漠视甚至排挤科学技术,造成科学精神、探索、怀疑意识的空白;重协调轻进取的人格理想,平实而严苛的道德理想主义同人的解放相对立,因为法律控制型的道德规范脱离实际,要求过高、过严,而且把道德发展成与人的本性、人的欲望、人的需要针锋相对的地步,如封建的“三从四德”。这样一来,不可避免的出现道德异化,道德的本质发生蜕变,道德的纯洁和高尚在封建专制之法的压抑下也无从谈起。再有,用道德手段来处置犯罪行为,使得一些人尤其是政府官员在“检查深刻”、“态度较好”等幌子下,逃脱了本应受到的制裁,而法律的尊严就在这富有道德意味的气氛中受到亵渎。辨法正道 中国古代法律 道德法律 传统文化 南京国学研究会 官方网址:http://www.njgx.org/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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