辩法正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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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古代法律解不开的儒家情结(下)

古代道德法律的调整内容主要又是身份制之下的亲情关系与现代平等互利的契约关系背道而弛。在此之下,传统法律中的伦理道德模式是“上下有等,尊卑有序”。“尊”的一方享有特权,“卑”的一方受尽屈辱,如“大不敬”、“不敬”、“不孝”的重罪规定。古代法律中推崇亲情关系,把人情味视为人际关系和法律中最有价值的东西。不可否认,亲情关系有比契约关系更迷人之处。然而,传统的亲情关系局限在狭小的圈子里,对圈子内人的感情与圈子外人的感情相映成趣,如“亲亲相隐”、“子为父复仇”、“八议”等法律制度。由此可见,亲情关系带来的另一弊端:蔑视社会正义,无视法律尊严。它使机会不平等,使正义得不到伸张,使庸者占据高位。并且还加剧了为历代执政者头痛的社会病——人情大于法。对于亲情关系的过分倚重,对明确规定权利义务的漠视,使得一些人因义务的模糊而非常方便的贪奸取巧。另一类人,则因权利的模糊而在他人的侵权面前有口难辩。群众因此矛盾丛生,合作变的非常困难。更严重的是伦理道德法律构筑下的亲情关系把人际关系的重担全压在“亲情”之上,及易导致情感的功利化,反而使纯洁的友情、爱情、人情变的稀缺匮乏。

法律规定下的身份制度从根本上决定了社会利益关系的调节不可能是互利的,而只能是对权利义务的片面规定。一方面在身份制下,人不得视为一个人,而始终是被视为一个特定团体的成员。因而一般人对他(她)身处其中的团体只能具有功能(用)意义,只能无条件的尽义务,谈不上独立的价值和权利。“为家族尽孝”,一些西方学者惊讶,中国人对家族义务之重,达到了没有个人利益可言的地步,以至于出现“杀子孙”的合法化的现象。至于个人在国家生活中的权利则根本谈不上,惟有“尽忠”,“君让臣死臣不敢不死,君让臣三更死臣不敢五更亡”。另一方面法律中的身份制度对人的社会地位规定是“上下有等,贵贱有别”的,权利义务的分配取决了人们在家族等特定团体中具有的身份,在社会等级结构中占据的地位,在庙堂之上者享有的种种特权,在下者背负无尽的义务。如“准五服以制罪”、“上请”、“官当”、“缘坐”、“株连”等法律制度的规定。所谓人际关系的和谐,不过是上下有等、贵贱有别的同义语,美德往往沦为对高贵者的卑微服从。可见在这种法律制度下无论是个人与家族、国家还是人与人之间很难谈上互利,往往只是付出与索取的分离。辨法正道 中国古代法律 道德法律 传统文化 南京国学研究会 官方网址:http://www.njgx.org/

对待传统不仅要承认,同时还须尊重,激烈地反对传统并不是对待传统的建设性态度,恰恰是传统的巨大阴影。因为传统这个大包袱中不乏珍贵的遗产。中国道德法律一体化的文化不仅过去参与哺育了伟大的中华民族和曾雄跨世界的华夏文明,即使在法制现代化进程中,其仍然具有宝贵的精神资源。中国古代的道德化的法律文化为我们今天的“依法治国,以德治国”二者相结合提供了成功的经验。借鉴古代法律中的道德内容对建设我们今天的和谐社会也具有十分重要的意义。和谐在儒家看来是一种至上的理念,而“礼法”则提供了实现这一和谐的途径。“礼之用和为贵”,追求和谐是中国传统法学的特质之一,如中国封建刑律“十恶”重罪之一便是“不睦”,同时,为了使刑法适用更趋于和谐又有“恤刑”等制度,这是因为,传统社会是“熟人社会”,人们有必要和亲属、邻里保持稳定的融洽关系,同时也是统治者进行稳固统治的需要。 风水大师段苍李道家易经风水师 起名大师古耆 道家古耆易经取名师 八字命理解析-古耆

中国历来以礼仪之邦著称于世,推崇中国的传统法律道德文化是我们新时期法律人的任务之一,也是适应新形势的需要;对中国的传统法律吸收及有机的改造也是我们健全法制并走向法治的需要;也是是使法律至上、法律面前人人平等、法律权利不容侵犯等观念化为公民道德信条的需要。背离好的传统习俗意味着背离人类的智慧,意味着蔑视人类优秀道德成果的一种非道德主义态度。而我们的教训是,在激烈的社会变革冲突之下,在实践中没有十分注意对传统的道德性法律作认真的科学区分及有意识的扬弃,反而几度片面地作了过多的批判甚至横扫一切封建法律制度,多次的文化运动搅乱了一切优秀的法律传统。至今在某些法律生活中仍令人时时感到文革破坏性的余烈。近年来,人与人之间关系的混乱、必要联系趋于瓦解、基本道德面临被摧毁的危险以及腐败在滋生蔓延等这些都是我们在依法治国,以德治国过程中而面临的严峻问题。我们尽管把自由、互利、民主、平等、和谐、正义等民主政治内容作为构建法制文化的目标,然而,民主政治同样有赖于对传统伦理文化的继承与发扬。亚里斯多德说:“民主的性格造成了民主的政体,独裁的性格造成了独裁的政体,性格愈好所造就的政府就愈好。”为此,我们理应更好地批判吸收我们法律文化中的道德精髓,并融入我们的法律之中或借鉴道德法律化的形式使之为我们的法制建设服务。历史证明,无论哪个国家在走向现代法制文明的过程中,法律文化的世俗化都是不可逆转的潮流,个中道德将变得更加贴近人性,千百年来古律中沉积下来的密集道德禁忌被不断扬弃,道德严格主义成为历史陈迹,与这一过程同步的是,道德设计上的最低限度规范成为现代法律文化的发展趋势,我国法律文化的发展方向,当然也应符合这一趋势。

结语

文明的发展是使人们所认识到构建和谐社会,法治无疑是最稳固的基础,最可靠的保障。然而,只有法律成为道德的最权威载体,道德成为法律的最恒久的内容时,一个和谐文明的社会才能真正得以实现,才能够延续久远。法律道德化不仅是一种遵循,一种追求,也更应该成为我们的一种行为准则,一种生活方式。辨法正道 中国古代法律 道德法律 传统文化 南京国学研究会 官方网址:http://www.njgx.org/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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